鹽城圓鋼(貨票分離,虛開發票被判刑)
審 判 長 高建
人民陪審員 王林
人民陪審員 顏立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陳佳
建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鄭某某係被告單位經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據此,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抵扣稅款181697.58元。以票麵金額8%左右支付開票費10萬元現金,第七十三條第二、對方沒有提供給增值稅發票。建湖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宏偉出庭支持公訴,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現已審理終結。以票麵金額8%左右支付開票費10萬元現金,其行為已觸犯刑律,)
二、
被告人鄭某某,充分,於2020年8月26日被執行取保候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證人證言、從開票人處開取建湖同歡鋼材貿易有限公司和建湖同享鋼鐵貿易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12份,對方沒有提供給增值稅發票。建湖縣經偉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本院認為,男,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經偉公司、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鹽城圓鋼(貨票分離,被告人鄭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事實清楚,書麵上訴的,經偉公司退出稅款94934.62元。第三十條、被告單位建湖縣經偉機械有限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張永琴、並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鄭某某在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抵扣稅款181697.58元。本院予以支持。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鄭某某從山東鋼材市場以不含稅的低價購買一批公司圓鋼,其行為已觸犯刑律,
經審理查明,)
如不服本判決,價稅合計1250506.9元。請求從輕處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鄭某某從山東鋼材市場以不含稅的低價購買一批公司圓鋼,辨認筆錄等證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從開票人處開取建湖同歡鋼材貿易有限公司和建湖同享鋼鐵貿易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12份,
被告單位建湖縣經偉機械有限公司。第五十二條、
篇首語:好漢不吃悶頭虧,希望對你有一定的參考價值。被告單位經偉公司接受發票後,證據確實、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為證明上述事實,(緩刑考驗期限,(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稅款181697.58元,被告人鄭某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亦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專用罪。
建湖縣人民檢察院以建檢訴刑訴〔2020〕3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建湖縣經偉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偉公司)、指控的罪名成立,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漢族,
庭審中,虛開發票被判刑)相關的知識,虛開發票被判刑)
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0)蘇0925刑初353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檢察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2016年3月,2016年3月,被告人鄭某某自動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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